【“正联”商标经司法认定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正联知识产权”经司法认定为知名商品(服务)】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南京联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正联公司于2011年3月设立,经营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专利咨询服务;专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咨询;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专利运营;知识产权投资、许可、转让代理服务;知识产权评估代理服务;专利技术应用和转让代理服务。
    2012年10月21日正联公司和纵联律师事务所申请的“正联”文字商标获准注册,该商标注册号为:9865915,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5类,具体服务项目为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私人保镖;寻人调查;安全咨询;个人背景调查(截止)。“正联”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正联公司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正联公司自成立以来在知识产权及相关领域获得了多项荣誉和奖励,具体有:“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八届常务理事单位”、“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首任会长单位”、“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单位”、“江苏省三星级专利代理机构”(目前最高级,江苏省共十家)、“中国二星级专利代理机构”、“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贯标试点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与保护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中标服务机构”、“安徽省首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南京市知识产权先进单位”等。正联公司多次获得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发的江苏省百件优秀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证书。
    另外,正联公司近三年的规模逐年递增,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人员从2013年90人,具有专利代理执业证人员8人至2016年上升为109人,具有专利代理执业证人员26人。原告正联公司在江苏省和安徽省拥有众多直属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分公司及子公司分别是:南通正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海门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昆山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泰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兴化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徐州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丹阳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芜湖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丹阳正联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年专利代理量:2013年9334件,2014年9023件,2015年10788件。
    正联公司承担的多项品牌项目的建立工作,具体如下: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贯标;江苏省三星级(省内最高级)专利代理机构创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苏州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江苏省星级专利代理机构和贯标试点单位;安徽省首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安徽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试点中介辅导机构入库;与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开展维权援助工作。
    《2015年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现状研究报告》对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数据进行了综合统计和分析,根据统计结果,选取了结案总量、授权量、授权率等指标,形成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排行榜,据中国知识产权网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机构结案量竞争力排行榜——国内(大陆)结案量的数据可以看出: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15年专利代理结案量全国排名第九位。
    中国专利申请云服务平台参照专利公报中的数据并且按照各代理机构近五年(2011年—2015年)代理的专利数量(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形成了最勤劳代理所排行榜—总量,正联公司以专利总量42446件的成绩排名全国第十七位。
正联公司自成立以来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事业等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南京知识产权代理,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即为第一页面排名前列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正联知识产权,第一页面均显示南京正联知识产权及相关子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被告企业名称南京联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联正知识产权,也均显示出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涉案商标注册证、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及取得的相关业绩、网络下载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不仅包括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包括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知悉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等与企业建立稳定联系和具有明确指向的特定称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原告正联公司成立于2011年,公司成立以来其提供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代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代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各种服务的业绩,在全市、全省均居前列。近五年来,正联公司提供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的总量,居全国同行业排名第十七名。2015年,正联公司在全国专利代理机构结案量竞争力排行榜竞选中,其专利代理结案量居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九位。正联公司自成立以来在知识产权及相关领域多次获得全国行业协会、省、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多项荣誉和奖励。正联公司的企业规模自成立以来也逐年递增,并在江苏、安徽两省成立了十一家直属、分支及关联公司。多年来,正联公司注重对其注册的“正联”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并授权许可江苏、安徽两省十一家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正联公司在本省内是知识产权各类代理服务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正联公司在其公司的字号选取、商标及网络宣传等经营宣传活动中,均使用“正联”注册商标。从而使“正联”注册商标获得较强显著性,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此同时“正联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简称,在伴随“正联”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亦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因此,可以认定“正联知识产权”作为正联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为相关社会公众识别为正联公司,两者之间建立了稳定联系。
    被告联正公司作为与原告正联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企业,在“正联知识产权”作为正联公司的特定简称已经为相关公众认可,并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联正”作为字号,与后面的“知识产权”联系起来,作为其企业名称申请注册,足见其攀附原告“正联”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明显。“正联”与“联正”,根据社会公众的阅读习惯,如非刻意区分,很难注意到此两字的正反倒置之差。故被告联正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产生误认。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联正公司侵犯了原告正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正联公司经济损失,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联正”字样的企业名称。

2016年12月15日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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